修车
是老司机们再日常不过的操作
但你有听过
车子在维修店没修好
反倒需要赔新车这种事吗?
阿伟(化名)以19.6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某日,阿伟将汽车交予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进行维修,双方没有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随后,4S店将阿伟的车辆交由驻店维修的阿洪(化名)进行全车喷漆,阿伟与阿洪签订协议约定:
车辆喷漆过程中,因打磨、色差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经协商由4S店一次性补偿阿伟4万元,但补偿金额到账后被阿伟退回;后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约定将案涉车辆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4S店,几日后4S店将购车款转账给阿伟。
事后,阿伟向法院起诉阿洪,要求阿洪赔偿约定的某品牌型号新车折价款33万余元,并将22万元的购车款退还4S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阿伟释明应申请对案涉车辆的损害程度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遭到了阿伟的拒绝。
阿伟认为,阿洪在全车打磨过程中过度打磨至车身铁皮,做完也不符合原厂原漆的颜色,应该按照协议赔某品牌型号新车折价款。
但阿洪认为,阿伟参与并监督了车子处理的整个过程,签字确认了施工没问题。他说的电泳层磨损可以修复,而且4S店也积极赔偿,要求赔辆新车的钱实在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伟主张阿洪未按照约定进行打磨,将车辆涂层打磨穿破,但并未提供确实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再者,案涉汽车在纠纷发生后,阿伟已与阿洪驻场的4S店达成补偿协议,现又以相关理由主张阿洪赔偿33万余元,显然违反公平原则。
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车主的权益要保障,维修人员的权益也不能忽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即使维修人员存在应当赔偿的情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也应合法、合情、合理,要求赔付新车折价款显然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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