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23126 债券简称:瑞丰转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丰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三年利息,每 10 张“瑞丰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8.00 元(含税)
。
月 9 日,票面利率为 1.80%。
“瑞丰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9 日,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瑞丰转债”持有人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9 月 9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瑞丰转债”或“可转债”)
将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支付自 2023 年 9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
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瑞丰转债基本情况
日
第五年 3.50%、第六年 4.00%。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①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①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资信评级,根据 2024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山
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瑞丰转债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经评定,
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瑞丰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9 月 10 日至 2024 年 9 月 9 日,票面利率为 1.80%,即每 10 张“瑞丰
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8.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瑞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4.40 元;对于持有“瑞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8 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 规定,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8.00 元;对于持有“瑞丰转债”的其他
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8.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
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瑞丰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瑞丰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 612 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咨询联系人:赵子阳、朱西海
咨询电话:0533-3220711
传真电话:0533-3220711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是自2019年4月22日结算时起下载杨方配资股票app,将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